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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体制改革:发电侧及售电侧以市场化为杠杆(一)

2012-08-02 11:24:56 来源: 作者: 浏览:3341
  实施输配分开是以市场化为杠杆,促进资源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和就地平衡,实现节能减排的需要;是培育多元化购电主体,建立“多买多卖”电力市场的需要;是确保电网无歧视开放,公平、公正地为各经济主体服务的需要;是促进电网合理提高网络输配电利用效率的需要;是科学核定输配电成本,合理构建输配电电价形成机制的需要;是促进配电网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完善配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的需要。
  “发、输、配、售”四个环节构成了电力生产消费的完整产业链,其中“输、配”为中间环节,是“发”、“售”的纽带。“输、配、售”是输电与配售电分开或者输配电与售电分开只是改革选择的形式,应遵循市场化经济改革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符合国情的客观规律,遵循切实解放发展生产力的指导原则,调动更广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建设发展,享受改革成果。
  输配分开的具体途径
  输配一体、网售分开,以省为单位更符合我国国情。中国国情是财政及行政管理以省为主体,电网集团集多年管理运营经验之总成,在安全生产、统一调度、营销体系、建设能力等方面无其它市场经济体可比肩。因此,从实事求是角度出发,结合国情,输配一体,确保发售联系纽带的完整性,以省为单位,保持现有管理体制通畅,建立售电公司,更宜为输配体制改革的正确选择。
  该方案也可称为 “网售分开”,符合我国目前大量用户网络由用户及地方投资的国情,与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一致,有助于实现用户选择权的全面放开。
  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情况及国际改革的模式,当然也可以考虑选择采用以下方法实施输配体制改革:方法一,将跨区、跨省联络线作为输电系统,将省网作为配电系统。方法二,按电压等级划分,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作为配电企业资产,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作为输电企业资产。方法三,按产权划分,将现存的地方电力企业以及隶属于水电系统、兵团等的小网作为配电企业。
  网售分开、输配一张网的优劣。输电网和配电网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将输电网与配电网切开,分别进行管理,将大大增加电网统一规划、统一调度运行的难度,增加投资,降低电网的安全水平。通过实施网售分开,“抓中间、放两头”既可以实现购电端的自由选择,又可以充分地尊重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网售分开后,发电侧及售电侧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中间环节即输配电环节垄断经营,为避免垄断带来的低效率,需要对输配电企业加强成本监管,开展运营效率监管,以防止电网企业一味追求扩大规模而忽视了效率。
  同时,应明确电网的基本作用是电力传输“高速公路”及“等级公路”,输配电企业、电网企业对使用电网的发电或售电企业以及大用户收取过网费,而不应赋予其他职能,电力调度职能逐渐过渡为政府职能。
  成立以省为单位的售电公司。将现有电网企业内营销及交易职能剥离,成立以省为单位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现发、售两侧的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力电量和价格,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作为大用户的代理向发电企业购电;二是受政府委托,作为公益事业、居民用电及农村用电的代理,从发电商批发电力电量,再按照政府制定的零售电价向居民等用户零售;三是代表政府实施电力普遍服务。
  积极稳妥地进行操作。为了摸索经验,减少冲击,网售分开操作方式应先试点再推广。可在国网公司、南网公司辖区,各选择多个条件较好的省级电网或地区电网,循序渐进,开展网售分开试点。通过试点并充分总结经验和教训,再按照由下至上、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全国推广。
  网售分开的难点与对策措施
  对电网企业带来冲击。电网公司具有点多面广、人员队伍庞大的特点,属于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型企业,改革带来的冲击可能导致其利润下降,对人才吸引力降低。但通过科学核定过网费,保证电网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专事合理的产业链段,保持队伍稳定性,减少人才流失,建立电网企业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继续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度中心的归属及政府调控政策的落实问题。“网售分开”对现有调度模式提出挑战,需协调各经济体间关系,保证政府鼓励新能源发展,发电侧节能调度等政策的落实。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电力调度职能逐渐过渡为政府职能,调度中心归属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
  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建成后的隶属关系。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监管部门或省级政府出资建设,隶属电力监管部门或省级政府,交易规则由电力监管部门制定并监管全部交易过程。
  输配电网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科学核定输、配过网费,保证售电企业赢利空间,鼓励配电和农电网络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各方投资配、农电网积极性。
  输配电价的形成机制。目前我国电价普遍采用固定的行政审批电价,不同季节、时段,以及电力的盈余时期和紧缺时期电力价格均基本不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网售分开后,目前的计划电价将逐步放开为市场电价。该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将对目前由政府定价的电价机制造成较大冲击,国家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及时研究、建立及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调整并加强监管。
  国家制定零售指导电价,零售电价格定价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大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协商购电价格,国家核定输配电网的过网费。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需要,由国家确定产业附加电价;对限制类产业实行附加倍增和阶梯电价,用于区域差异和普遍服务专项补贴等,真正实现“暗补”转“明补”。
  省间利益平衡和协调。我国资源及负荷发展分布不均衡,长期以来电力资源输出省份以低价提供电能,政策性倾斜促进了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网售分开后,国家给出销售指导价,销售电价各省直接核定,可能会出现资源充裕、电力设施建设难度较低的省份电力成本较低,电价较低;而资源不足,电力设施建设难度较大的省份电力成本较高,电价也较高。
  这将促进电能送出省份以较高的电价上网,推动能源战略强省经济,保障能源输出省的经济利益,也促进更大规模的跨省跨区送电,充分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网售分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发展日趋平衡协调,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增强节能减排的主动性。政府应通过指导、监管,合理核定、控制售电企业利润空间,对跨区域售电企业采取征收资源税等,调节资源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保障全国电力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何保证电力统一规划。网售分开后,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各自独立,各自进行规划,容易导致整个电力系统发展不协调,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统一开展电力规划,在此指导下,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开展自身规划。
  需重新确定居民和农村用电的补贴方式,建立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机制。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存在大量的交叉补贴。网售分开后,电价将根据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而定,将难于实行不同类别用户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这种情况下,对于为减少区域差异和实现普遍服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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