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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 明确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8-06-22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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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的土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下简称《告诉》)。《告诉》清晰了对物流企业使用土地的税收优惠方针。
《告诉》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告诉》要求,契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
附件: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的土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的土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告诉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契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
本告诉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规模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3号)履行。
请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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